夫妻之间因为买房发生的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很多夫妻结婚之后都会买房,或者是在结婚之前男方会借钱买房,夫妻在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是购买房屋的款项有一部分是一方向别人借的,那么为了买房一方借款是债务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夫妻之间因为买房发生的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家住乌鲁木齐市的苏女士将王某诉至法院。苏女士说:“2011年5月,我与王某登记结婚。由于婚后纠纷不断,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请求法院解除我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王某偿还借我的50万元。”
“我与苏女士均系再婚,婚后我母亲将店面交由我经营。但苏女士常发脾气说要离婚,还到店里砸东西骂人,还将3块玉石藏起来,我婚前的车也在苏女士处。”王某称,其向苏女士借的40万元均用于做生意,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另取走苏女士的10万元,也是用于做生意,并不是借款。
经审理查明,苏女士和王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45万元。购买该房屋时,王某曾借款18万元。因王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将苏女士婚前的一套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40万元。因生意不好,到还款日未能及时还款,该房屋用于还银行贷款,王某写下了借苏女士40万元的借条。
【法律解读】
近日,法院判决苏女士和王某离婚;判决苏女士和王某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归苏女士所有,苏女士给付王某折价款的一半;王某偿还苏女士借款40万元;王某的18万元借款,双方各承担一半即9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苏女士提出王某偿还50万元的借款请求,其中40万元有借条,王某应当偿还。在购买夫妻共同房屋时,王某借款18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和苏女士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