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产生的经营性债务属于什么债务
导读:丈夫在夫妻分居期间因做生意借款数万元。对该笔借款,双方意见产生了分歧。笔者借鉴了数名律师的观点,认为在分居期间因经营生意所生债务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赵先生与吕女士1993年结婚。2004年2月,因做生意发生矛盾,两人分居并各做各的生意,各自的收入也由各自管理使用。2006年年底,赵先生经营的丝绸店倒闭,和赵先生有生意来往的王某找到吕女士,称赵先生在开丝绸店期间向他借款10万元。四处找不到赵先生,要吕女士还这笔钱。
没有离婚的夫妻,丈夫借债,妻子有没有义务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
共同债务不因分居免责
邵律师认为,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以共同财产承担。
邵律师表示,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田律师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的,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田律师表示,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司法解释,从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焦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