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难处理的原因分析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性质的认定问题日益成为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特别是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担,由于其可能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且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又不尽统一,严重地影响审判实务,成为夫妻离婚诉讼中的棘手问题。离婚债务难处理的原因具体分析请阅读下文。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举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目的是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
2、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难。
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伴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从而抵消对方应得财产的分额。
5、一方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是共同债务。这种当事人主要掌握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而为的。
6、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假离婚,真逃债。让一方占有全部财产,带着子女过舒坦日子,自己漂流在外一无所有,企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7、当事人不举债,法官就不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那么,有的法官就认为民事审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待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再确定债务的承担。
8、当事人不举债或认为无债,应加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的法官认为不加判该项内容,当事人上诉再举债就可能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债权人申诉时就会引起离婚案件再审的被动局面。有的法院对此还作为错案来追究法官的责任。因此,加判该项内容,意在能保证“万无一失”。
9、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有的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据无法取得,尤其小额负债更无法查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离婚时,夫妻矛盾已到缰化状态,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更难以置信。因此这样判前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不负债一方,后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再认定是一方偿还,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10、不管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一方个人所用,均不作分割。有的法官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转移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如果把一方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债务分给另一方承担,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大部分家庭主宰家庭财政的是夫或妻一方,借债往往由掌管家庭财政的人多次经办,债权人也凭着他(她)有一定信誉,才借给他(她)的。离婚时,一旦把债务分给另一方,就可能出现债权落空。即使把财产抵作清偿债务分割给另一方,谁来保证这些财产就能用于还债。有的当事人把财产变卖后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变卖后资金挥霍,穷困无比。而当初的借债人凭自己的专长、职业、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还债,却被法院判决只偿还部分债务。另外,有的离婚当事人举债无证据,怎么能认定是否负债?当事人离婚时往往债权人不知道,怎可能征得债权人同意?因此,法官不能以审判权驳夺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予以确认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把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11、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对双方意见均不支持。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常常会以欠自己近亲属的债来编造债务,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恶化而拒不认债。法官对这些债务也无法查实。因此,处理时以不支持为上策,仍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12、离婚判决未对债务进行处理,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就财产部分进行再审。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原判对债务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其它财产分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并追究审判人员错案责任。
13、离婚时负债人不举债,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负债人承担责任。离婚的另一方不再承担责任。
14、相关法律规定对审判实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