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共同财产的特点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 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 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 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 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 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 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