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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428次

在婚前,男女双方为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对方而同居生活,由此在同居期间所有的财产分配处理如下:

(1)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工资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是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但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属于按分共有,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主要是工资,这只属于个人财产。这也是同居与夫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的不同之处;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有房产、家具、车子等财产的,若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分割则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如果双方共同合伙经营生意的,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割财产。

(2)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均属于个人所有财产。

(3)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但应提供相关的票据予以支持。

(4)双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赠送的财物必须是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送出,否则可以撤销赠与。若一方主动向另一方索取来的财物,一般根据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他们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另外,还有一种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无过错方有权向非法同居的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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