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一方名义存款是否为家庭共有财产?
【案情】
李某、丁某系夫妻,婚后丈夫李某在外打工,春节前李某返乡过年,交给丁某一张5万元存折,户名为丁某。不久李某发现丁某与本村张某有私情,随即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张某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包括自己交给丁某的5万元存款,丁某认为该笔以自己名义的存款是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分歧】
李某外出打工,返乡后将自己的劳动成果5万元,存在丁某名下,该笔以夫妻一方名义存款是否为家庭共有财产,能否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存款为丁某个人财产,不为家庭共有财产,不能在离婚时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将自己打工所赚5万元,以丁某名义存入银行,并交付给了丁某,应视为对丁某的赠予,故该笔存款为丁某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存款为家庭共有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之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获财产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在婚后有夫妻个人财产相关约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比较。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指整个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均做出了贡献,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不单指只有夫、妻与未成年子女,而是特指那些父母、儿子、儿媳等共同生活的在一起的家庭,各个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形成都做出贡献,该贡献不只是工资,还可以是在家劳作。而只有夫妻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其家庭共有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与丁某之间的家庭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判断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标准,主要是看该财产的来源及取得的时间,而不是看它是在谁的名下,或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的。以夫妻一方名义存储的存款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这笔存款的来源和它取得的时间。如果一笔存款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不论该存款是以夫妻中哪一方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是存款的来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就是在夫妻双方办理完结婚结婚登记手续后至一方死亡或办理完离婚手续或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的期间内取得的;其次是存款的来源是夫妻一方的工资、资金,生产、经营收益,转让知识产权的收益,或者是一方继承、受赠的未确定只能归该方所有的财产。如果这笔存款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或其来源不符合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那就应当按照存款单上的姓名来认定其归属。
三、夫妻双方如对个人财产无特别约定,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即约定好个人财产的归属,则可根据双方自治意愿进行财产分割。
综上,李某将自己的打工所得存入妻子丁某的名下,该笔存款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个人财产均无特殊约定,故该笔以丁某名义存款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