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2007年小李与小刘通过网络相识,2009年上半年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下半年,小刘购买了一套价值470万元的房产,首付170万元,其中有155万双方一致认可为小李出资。之后又陆续通过小刘的账号偿还贷款,2011年8月,小刘取得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后来,因为性格不合,两人分手,就房产分割问题未达成共识,于是小李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案件焦点】
以小刘一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双方共同出资,共同还贷,是小刘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共有?
【法院裁判要诀】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可以由两人以上个人共有,共有的发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小李与刘某确定恋爱关系时,双方均系未婚,并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实,两人共同支付首付款170万元,并向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虽然300万元款项是以小刘个人名义贷款,但结合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双方共同借款用于购买房屋。综和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小刘和小李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共同购置了房屋,双方对诉争房屋具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因此小李、小刘对该房屋够成功有关系。小李与小刘对于该房屋未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拥有或者共同共有,亦不存在法定共同共有的情形,因此应视为双方对诉争房屋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确定。
【法院判决】
小李与小刘对诉争房屋按份共有,根据出资情况,小李享有71%的份额,小刘享有29%的份额。
【律师说法】
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行为视为双方对房屋具有共有的意思表示。我国法律对于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行为如何认定并无规定,非登记方的出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抑或是共有物出资?以本案为例,男方向房屋出卖人支付首付款,并每月偿还银行贷款,从客观上讲,其出资是与支付首付款、偿还贷款的时间及数额相吻合,与购房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从主观上讲,其与女方结婚为目的,出售一套仅有自住房屋购房,为了今后能够共同居住使用,对房屋具有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行为是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女方称男方出资为赠与或者借贷,并无证据佐证。故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置,虽登记在一方名下,因双方对诉争房屋具有共有的意思表示,因此应认定为双方对房屋构成共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