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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1 阅读: 448次

诉讼离婚在现代生活中已经较为常见了,诉讼离婚通常是由于夫妻双方就财产划分和儿女抚养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造成的。那么,《婚姻法》对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是如何规定的?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指什么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国家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一,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周期的自然规律,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社会生活中,事实上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设的保护;其二,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置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情况还十分严承,因此,法律必须对这些弱势人群加以特殊的保护和重视。

二.《婚姻法》对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对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首先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在特殊的情况下,由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三.为什么要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由此我们知道,婚姻法不仅对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规定条文,《婚姻法》对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也是有规定的,比如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为你解答疑惑。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若悠网也提供为您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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