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对夫妻共同财产又是怎么确定的
网友提问:
现有一些有关离婚方面的问题向您咨询以下:请问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若丈夫犯重婚罪,妻子要求离婚时,法律上对有关财产的分配是否有措施。另外,请问对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确定的,谢谢!
律师解答:
一.关于事实婚姻;新婚姻法有提及事实婚姻,但1989年最高法院有以下规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二.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回答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离婚是由对方过错造成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照顾无过错方。另新婚姻法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