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转卖房屋会有法律效力吗
案例:
巩义赵女士与郭先生为夫妻关系,二人在新华路拥有一套未办理房产证的单位集资房,但郭先生因工作关系长期在居住。2011年1月,经中介介绍,赵女士将其与郭先生共有的单位集资房卖给了第三人洪先生,并与洪先生签订有一份房屋转卖协议。2011年8月,郭先生发现房子被转卖后非常生气,认为赵女士和洪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多次协商无果后,郭先生诉至巩义市法院,请求撤销赵女士与洪先生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
对此,本案的审判长程志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赵女士与洪先生之间签订房屋转卖协议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洪先生支付了约定的房屋价款,是房屋善意受让第三人,其与赵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郭先生与被告赵女士系夫妻关系,赵女士将房屋转卖给洪先生时,洪先生有理由相信此行为是郭先生与赵女士共同作出的行为,且洪先生也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与赵女士签订了房屋转卖协议,系善意受让第三人。因此,这份房屋转卖协议有效。最终,巩义市人民法院驳回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来源: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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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