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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28次

除了买断工龄款以外,在婚内,夫妻一方还有可能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实践中,对这部分财产性质的认定也是比较重要的。当然大多数人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究竟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共同财产吗?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分析。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共同财产吗

一次性住房补贴是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要看该补贴取得的时间。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取得却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或因当事人本人原因而未领取的住房补贴,至于在男女双方离婚后住房补贴政策才开始实施的,对当事人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享有的住房面积等条件所领取的住房补贴不应认定为原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综上,一次性住房补贴是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确定是否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已经存在,应当可以获得而没有获得。

二、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依据该条之规定,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伙企业中的投入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合伙企业中,无论是夫妻双方同时作为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还是以一方名义出资与他人组成合伙企业,分割财产时的主要根据是要看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只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组成合伙企业的,不论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出资还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出资,在离婚诉讼中均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若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合伙企业中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而不适用本条规定。

行文至此,大家应该也清楚对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定性,需要确定是否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已经存在,应当可以获得而没有获得的。不同的情况下,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情况不同,有的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有的却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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