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要怎么处理
为讨回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殷某将前妻欧某告上法庭。法院查明,该房屋产权证的确登记在殷某名下,但是法院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驳回了殷某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接下来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要怎么处理:
可以按照约定进行,一方反悔可向法院起诉。
案情总结:
殷某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案情叙述:
去年9月,殷某与欧某协议离婚,双方对夫妻共有的三处房产作出明确的分割协议:第一套归殷某、第二套归欧某及女儿,第三套房屋归一家三口共有,并约定将该套房屋作出售处置,所得房款以现金分割。
协议离婚后,欧某一直保管着第三套房屋的房产证,殷某多次讨要未果,于是今年4月,他一纸诉状将前妻欧某告上法院。殷某告诉法官,欧某不仅侵占自己的房屋产权证拒不归还,还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表示没有她的同意,不能补办该房产证,也不能出售该房。在自己通过律师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后,欧某仍我行我素,不予理睬。所以,他请求法院判令欧某返还该处房产的产权证。
庭审过程中,欧某辩称,房产证确实在自己这里,但殷某必须先支付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分割款,才愿意将房产证交还,否则该房产证登记在殷某的名下,获得产权证后其可能会“赖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也理所当然地享有占有和保管相应权利凭证的权利。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离婚协议也将被告确认为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因此,作为权利人之一的欧某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并无不当,殷某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上述文章中,若悠网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介绍了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知识,可能大家对文章已经有所了解了,如果大家对文章还有疑惑,或者想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就自己的婚姻问题到若悠网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以便更好地解决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