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款购房是不是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
案例回放:
武汉市民杨莉称,丈夫曹勇是家中长孙,深受爷爷的喜爱。2005年,爷爷在临终前立下遗嘱称,曹勇结婚后,可以从其遗产中拿45万元出来,给曹勇买房。2006年,曹勇与相恋多年的杨莉领取了结婚证,奶奶依照遗嘱,将45万元交给曹勇买房。去年开始,曹勇与杨莉之间感情急转直下,今年初两人分居,如今已到了要离婚的地步。上周,曹勇与杨莉协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杨莉提出,房子是结婚后才买的,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现在预计价值60余万,若曹勇想保留这栋房子,起码应当向自己支付25万,作为补偿。但曹勇却称,这栋房子是由他全额出资购买的,凭什么还要向她支付补偿?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首先,曹勇这45万元的购房款,是从去世的爷爷那里取得的,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这笔钱并不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而赠与的先决条件是曹勇结婚后才能取得。结婚后,曹勇又将这笔钱转换为房产,所以杨莉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以分配。但根据杨莉所说,爷爷临终前立下的遗嘱称,曹勇结婚后,给他45万元去买房,这明确的表示,这笔钱是赠与给曹勇个人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