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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卖房另一配偶还能否追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489次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服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事情,事情发生后,另一方总是不知道该不该追回房产,应该如何追回房产。下面将由若悠网小编针对“一方卖房另一配偶还能否追回”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有效吗?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卖方有效吗?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

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

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同时,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条进行排除判断。

但是,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方)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能不能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能不能追回房屋呢?能不能追回是就具体情况而论的。

一般来说,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那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

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

三、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只能在离婚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一方赔偿损失。

相信通过以上小编的解答,您对这一问题已经有所了解了。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话,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是完全有权利追回房产的。如果您还是对此感到困惑的话,欢迎到若悠网进行更深入的咨询,我们的会竭尽所能回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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