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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450次

哪些房产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的呢?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1.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1.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2.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3.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五、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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