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名下的股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案情介绍】
男方和女方199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8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而经常吵架。2004年,男方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女方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女方想了个向男方借钱炒股的办法。
2004年9月19日,女方先向男方借了5万元钱,同时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女方帮男方炒股,由男方投入五万元人民币,至十月二十七日女方返给男方五万二千元人民币”。9月27日,女方又向男方借了30万元,并签订协议:女方用男方个人资金三十万元炒股,女方承担风险,女方在2004年12月27日归还男方本金三十万元,然后一次性付给甲方股票红利一万二千元。二人签协议时同时约定,今后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而这35万元钱女方并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还给男方。
2006年5月,由于女方和男方在生活中的矛盾越来越多,女方感到二人性格不合,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坚决要求离婚,男方也同意离婚,但二人在35万元借款的认定和抚养子女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女方以男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借款和股票应按平分;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律师透视】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35万元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名下的股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系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签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当按约偿还借款。
原、被告双方都是成年公民,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内容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协议签订后将35万元人民币借给原告炒股,原告对此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返还借款35万元。
2、35万元借款是被告的个人财产,原、被告双方名下的股票是其个人财产。
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协议上约定35万元借款是被告个人所有,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5万元借款和双方的股票由原、被告双方约定确认,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不宜将这部分财产作为夫妻共同。
【判决结果】
由于被告证据充分,论理有据,法院采纳了被告律师意见,认定原、被告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向被告借款35万元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35万元应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主张平分各自名下股票,因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独立炒股,并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故其主张的理由不成立。最后判决:原告给付被告35万元人民币;个人名下的股票归各自所有;二人的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