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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转移财产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34次

石某(女)与马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一女。1998年举家从内蒙到北京创业,两人共同创办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主要从事图书的出版发行。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5月,马某从外地出差加来后,开始表现异常,一个月后马某再次到同一地出差,回京后即向石某表示,他已与当地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郭某发生性关系,两人感觉很好,他要与石某离婚。之后,马某与郭某的关系公开化,郭某来到北京,两人开始租房同居,据石某称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邻居也认为两人是夫妻。

2003年1月、2003年9月马某起诉离婚,后撤诉。2003年9月石某提起刑事自诉,起诉马某、郭某重婚,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因被告人郭某故意躲避,法院无法送达传票,法官要求刘协助寻找郭某下落,2006年3月17日,在堵截郭某的过程中石某之兄被马某之侄李某开车碾压致死。2007年3月,石某提起离婚诉讼,因刑事自诉案尚未审结,离婚案中止诉讼。

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拥有了一定的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四套,分别位于内蒙古某市以及北京市的某两区;东南牌轻型客车一辆;共同债权约130万元;图书版权、销售权;库存图书约130万元,图书收入、房租收入以及主要家庭用品以及办公家具、设备等,此外还有银行存款,但具体数额刘不知情。债务约30——40万元。两人关系恶化后,马某开始隐匿、转移、变卖财产。马通过关系欲私自将内蒙古的两套房产转卖,被石发觉,石带着办案法官来到某市,法院对房管部门下达了房产不能过户的裁定,后马又将轻型客车转卖,部分库存图书转移,银行存款亦被转走,办公设备及家具被拉走隐匿。面对这种状况,石某曾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法院要求石提供相同数额的担保,石无力拿出这笔钱和财产,只好作罢。

中心认为,这是一起较典型的离婚财产纠纷案,有很多法律及司法实践问题值得研究和思考,故决定为石某的离婚案提供法律援助。

此案所引发的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的问题主要是:

1、离婚案中夫妻一方或双方隐匿、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况很多,特别是在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另一方不掌握财产状况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更多。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如何从当事人的角度、维权组织的角度以及司法机关的角度避免或解决此问题?

2、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无疑是避免夫妻共同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的一个有效的法律途径,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相同数额的担保。而在离婚案中,提出此申请的主要是弱势一方(女方为多),往往无力提供担保,结果只能是眼看着对方将财产转移走。是否能对现行的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一些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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