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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断夫妻情 房产理还乱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314次

“感情都不在了,要钱还有什么意义?”一旦面临离婚,许多现代人都会潇洒地发一声感慨,收拾几件衣服就冲出家门。可是,在这个经济压力日益沉重的年代,你是否能在告别一段婚姻的同时,也开始自己的第二次“白手起家”?

如果你的答案是不能,你就不得不狠下心来面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近年来,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也起了很大的变化,房产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按揭购房行为的普遍化、单位承租房屋的产权化、政策动拆迁的货币化都使得房产分割越来越显得复杂,于是才有各式各样的离婚案例在房产问题上产生各式各样的纠纷。记者拜访了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并就一些典型案例采访了律师骆美玲。

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王晴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刊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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