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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该怎么处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365次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归属的认定问题

房改后,随着房价节节攀升,按揭买房的现象十分普遍,房屋在居民财产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在很多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之诉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上。

从国内银行按揭贷款实际操作程序和“按揭”房屋登记程序来看,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抵押的结合。对于尚未建设或者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购房者在房屋建成并进行产权登记前,只拥有向开发商请求交付房屋的债权,在此情况下,以此债权做担保向银行贷款,具有质押的性质。而当房屋建成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后,以房屋做担保向银行贷款,具有抵押的性质。

在明确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抵押的结合的前提下,离婚分割财产时按揭房屋的归属,主要是综合当事人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产权证的时间、产权证书中刊载的权利人姓名和按揭房屋首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来认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诉规定表明,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方法。《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按照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和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对房屋的归属纠纷中不容易认定的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的,应该认定按揭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所有权的属性。除非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将所购按揭房屋约定为共同所有的书面协议,或者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并且出资行为并非是赠与行为或者是借贷行为。若该方主张成立,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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