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涉及第三人离婚房产该怎样进行分割
导读:房产证上有他人名字的房产如何分割?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又如何分割?本文将解决这两个问题!
房产证上由他人名字的房产的分割
(1)房产证上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产的分割问题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若产权登记中子女的名字,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如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则应考虑夫妻在购买该房的真实意思,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的情况下仍然认定该屋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的财产,但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则应当由夫妻负责偿还,法院在处理房产权利时一般会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2)房产证上有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名字的房产的分割问题。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因此法院一般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一般会采取如下方式处理:
a、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b、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待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的分割
农村自建房涉及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等,由于当前私房建筑相当普遍,经济利益特别显著,离婚时完全不予处理显然对弱势一方不公平,但若处理则涉及复杂的地方性政策,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实践中,如行政主管机关已通知拆除尚未取得房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