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纠纷怎么处理
婚前财产约定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纠纷
为表忠心,张先生在与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财产约定中慷慨解囊,将一套两居室住房送与女方。没想到,历经5年,张先生不但未与对方结成婚,反倒被告上了法庭,女方要求张先生给付曾在约定中承诺的住房。由于这是法院受理的首例因婚前财产约定引发的赠与纠纷,所以此案从一立案,即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赠与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梁女士:“男方承诺赠与又翻悔,我打官司为维权”
今年54岁的梁女士称,她与张先生是朋友关系。座落在宣武区某小区的一套两居室系张先生名下私产。1998年1月,她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后者将上述房产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然而张先生至今未向她交付赠与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她特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履行自己的诺言,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张先生:“女方维权是假,利用婚姻骗财是真!”
54岁的张先生退休后在自家开了一个饮用水站。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他感到十分震惊和意外。
11月21日,他来到了法院,在众多的媒体面前他字斟句酌地辩称,自己与梁女士是1996年11月通过北京爱心相识服务中心介绍认识的,之后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还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这期间张先生曾多次提出结婚,但梁女士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1997年底,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由梁女士的好友为两人办理了这份引发纠纷的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事隔不久,张先生就被梁女士轰出了家门。此后,梁女士利用张先生丢失的龙卡私自取走了10.5万存款。但因为张先生没有证据,起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槌定音:该婚前财产约定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其真实意思并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梁女士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后思考:婚前财产约定带来的法律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年来未婚夫妇为防止双方将来在离婚时因婚前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而在双方结婚登记前提前对婚前财产对的约定。这种公证形式特别是在再婚群体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到底是社会的进步还是无奈之举,暂且不说。但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离婚财产纠纷。但因此而引发婚前财产诉讼的,恐怕称的上是首例。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双方未明确婚前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关系,导致这份及其不规范的公证发生一系列的漏洞。
笔者注意到法院对这起第一案判决中使用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推定该份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的词句,看来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在这里也成为法官判案的一个参考依据。不管怎么说,作为首例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赠与第一案,法院没有拘泥于以往的形式,大胆而果断地尝试用“协议的词句、目的甚至公民以往的一些习惯做法”等诸多因素作出了判决,这不能不说是法院司法的进步和更加尊重社会人文化的一个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