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一个人的名字如何保证另一个人利益
婚前买房属于个人的财产,在房产证上面也只写了个人的名字,但由于结婚之前就是情侣了,买房是用双方的财产去购买,并不是单方财产购买。那么,婚前买房一个人的名字如何保证另一个人利益?若悠网小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可以以协议形式约定房子的所有权,最好请律师起草严谨些。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前一起买房只写一人名字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第一、要看双方在结婚前是否形成同居关系
如果形成同居关系,那么该房屋即使登记一人名下,但属于双方出资购买,仍属于共同财产。
但是法律上共同财产又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同居一般共同财产”,如何判断?就需要看当时同居是否以夫妻名义进行。如果以夫妻共同名义同居,领了结婚证后,婚姻关系追溯到同居的时候,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看双方出资购房的目的
如果是为了结婚,在没有证据证明是明确赠与对方的情况下,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恋爱中的赠与,则属于个人财产。
还是那句话:经济账是易算的账,感情账是难算的账,大家切勿因为“房子是不是共同财产问题”影响了夫妻和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1、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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