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的婚前财产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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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知识延伸:
婚前财产协议书
甲方:XXX(系男方)
乙方:XXX(系女方)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的协商,就婚前财产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的范围:甲方的财产:(详细列明)。乙方的财产:(详细列明)。为了建立家庭,双方共同出资购置了(详细列明)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详细列明)归甲方个人所有;(详细列明)归乙方个人所有;(详细列明)归XXX个人所有,双方共同使用;(详细列明)归双方所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