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特点
探视权的特点
探视权,是指夫妻在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后,对未成年子女,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的对子女探视,进行亲情抚养、精神抚育的权利。探视权是专属于特定人物的权利,即属于未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父亲或母亲)。离异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是亲属权中的一项最基本、最贴身的权利。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异后,与他们处于分居关系的一方父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由双方进行协商,在一定的时间内、在特定的地点探视子女的,探视权是因父母离异后,为了弥补亲情上的缺失,便于未与子女同住一方行使间接监护和亲属权的变化而发生的。
探视权行使的方式,较为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短暂留性式探视,这种方式时间较短,一般探视时间仅有几个小时或十几个小时,方式较为灵活和随意;另外一种是较长时间的探视,可在约定或判决、裁定中规定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接走子女并按时送回同住父亲或母亲处。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问生活的一方,通过这种亲情探视、对子女进行关心、呵护或短时间照顾,可以与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籍;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再教育,还可以使子女相对充分的感受到父母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他们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