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如何行使的
据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其中,北京以5.5万余对“领跑”全国各大城市。持续增长的离婚率使得探望权纠纷案件也呈递增状态。离婚后如何更好地与孩子相处,父母如何更好地行使探望权,这不仅是一个社会话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整理了一些由探望权纠纷引发的案例,希望能引发读者的相关思考。
不给付抚养费不能成为拒绝对方探望的理由
王某(男)与高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两人因感情纠纷协议离婚,婚生女小王由母亲高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给付小王生活费1000元。并约定父亲王某于每周五下午5点将小王接到自己住处,周六下午5点将小王送回母亲高某住处。2014年9月,王某到法院起诉高某,他诉称自从2014年5月自己如约正常探望小王后,高某就再也没有让自己探望过小王,现要求每周五下午5点至周六下午五点仍为探望时间。庭审中,高某承认自己最近确实没有让王某探望小王,理由是王某近几个月都没有按约定给付小王生活费。
法官说法:抚养费纠纷是引起探望权纠纷的一个常见原因,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王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女儿小王的权利。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抚养费纠纷可另行解决,但不能成为阻止王某探望女儿的理由。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行使探望权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度
陈某(男)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陈由父亲抚养。同时,法院对探望权进行处理,判定母亲李某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上午9时至12时在小陈居住地,由父亲陈某陪同探望小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曾于2013年12月起多次申请执行,均在法院监督下对其子小陈进行探望。但小陈对其母前来探望态度非常冷淡,并向法院提出终止探望权的申请,表示其不愿再接受母亲李某的探望,监护人陈某也提出申请,认为李某的探望影响了小陈的生活和学习,请求法院中止李某对小陈的探望权。陈某列出小陈患有哮喘,而李某探望时经常吸烟对小陈健康不利等事实,并提交包括小陈的病历在内的一系列证据。庭审中,李某也承认自己时常在小陈面前抽烟。
法官说法: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民事权利,但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李某在行使探望权时,未充分考虑小陈的身体状况,有抽烟等不当行为。且被探望人小陈已年满10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对李某的探望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该表示可能源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但确实出于其自身的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如继续强制履行李某的探望权,强制小陈接受探望,将无益于作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暂中止执行原判决书。
直接抚养子女方应协助并保障另一方探望权的顺利行使
2015年2月,蒋某(男)与吴某(女)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婚生子小蒋由母亲吴某抚养,并约定每月的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10点至下午5点为父亲蒋某的探望时间,但未对探望地点作出约定。离婚后,每当到了约定的探望时间,蒋某就积极安排与小蒋的探望事宜,但吴某多次以小蒋在外地亲戚家或外地朋友家搪塞蒋某,阻止蒋某与小蒋见面。多次协商未果后,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探望地点为吴某家。
法官说法:《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不仅在于养育,更在于陪伴。对未成年子女的精神关爱是父母抚养子女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给予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适当时间、以适当方式与子女进行当面沟通、交流的机会,使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仍然能够获得来自双亲的关爱,这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获得情感满足的关键,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协助并保证另一方探望权的顺利行使。综上,法院支持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感言:
萧伯纳曾说,“家是世界上唯一隐藏人类缺点与失败的地方,它同时隐藏着甜蜜的爱。”尽管在这世上存在很多种感情,但不能否认的是,父母与子女的亲情是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作为一名法官,每次在接触此类案的时候,看到孩子们因种种原因受到伤害,都感到十分痛心。在这里,于法于理,我们也想提醒大家,为人父母,即使有一天因为种种原因,家长们决定要分开了,也应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理探望权纠纷,在确保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的前提下,要同时兼顾双方与子女的感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