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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有探望权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542次

探望权一般是指父母在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所拥有的权利。抚养权的一方一般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所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是可以对子女进行判断的。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在离婚时协商。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二、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因此,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均无权中止探望权。

但法院不能主动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而应由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关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从审判实践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而且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

6、年满10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

7、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违反探望的规定会见子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

8、探望方有趁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监护行为的;

9、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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