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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权是什么意思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436次

亲属权简而言之就是两只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而享有的一些权利,那关于亲属权法律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亲属权是什么意思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亲属权是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自然的亲属关系与拟制的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亲属权是以由亲属关系而得享有的利益为内容,以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为客体的。从前称亲属权为身份权,但是现在已再没有从前法律中的各种“身份”(如贵族、商人、家长等)。而父母子女间、配偶间、其他亲属间的关系也与以前的身份关系大不相同。所以不宜再用“身份权”一词。

亲属关系的范围正在逐渐缩小,大家族逐渐变为小家庭。所以亲属权与人格权相反,有日益缩小的趋势。

亲属权的特点有:(1)亲属权仅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存在,在亲属关系发生时发生,在亲属关系消灭时消灭。在亲属关系永不消灭时,则依法律规定而消灭(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在子女成年时消灭)。它既不像人格权那样具有对世性,也不像债权那样可以存在于任意双方之间。(2)亲属权也具有专属性,在归属上和行使上都具专属性,不得转让,不得处分,不得由他人代行,一般也不得抛弃(继承权可以抛弃)。国家对亲属权可以剥夺或限制。亲属权的专属性不是一律的,大体说来,纯粹的不带财产性质的亲属权的专属性强,带财产性的亲属权的专属性弱,视具体情形而异。(3)亲属权具有义务性。亲属权里被保护的利益不是权利人单方面的利益,不是只为权利人个人而存在的,而是为包括权利人自己在内的一定的亲属团体而存在的(如配偶间的权利是为配偶双方的利益而存在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是为由父母子女构成的家庭的利益而存在的),因而权利人为了团体的利益有行使权利的义务,不得任意不行使甚至抛弃。这种义务性在一些国家的民法中多以明文规定,即使没有明文规定时,亲属权在性质上也具有义务性。但亲属权也不得滥用,对滥用亲权的人,国家得限制甚至剥夺其权利。

亲属权既然只存在于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对亲属权的分类,最方便的办法就是以亲属关系来分。如分为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权(亲权)、配偶间的亲属权(过去的夫权,现在夫妻相互间的权利)、其他亲属间的亲属权等。

亲属权以不具财产性(经济性质)、具有人格色彩的为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命名权、教育权、惩戒权,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等。但具有经济性质、涉及财产的也不少,如配偶间的扶养请求权、日本民法中的婚姻费用分担请求权(第760条),又如继承权等。当然这种具经济性质的权利与债权在性质上仍是不同的。因此,有的学者特称这一类权利为身份财产权。

从权利的作用上看,亲属权有属于支配权的(如亲权人和监护人对末成年子女和被监护人的监护教育权、惩戒权等),有属于形成权的(离婚和终止收养权、亲生子否认权、认领权等),也有属于请求权的(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扶养请求权;亲权人对掠夺幼儿者的幼儿交付请求权,因侵害亲属关系而发生的各种请求权等),有的是不得强制执行的,如配偶之间的同居请求权。

继承权的性质值得研究。在实行当然继承的国家,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立即取得遗产上的各种权利,此时继承人所有的权利即为许多物权、债权等权利的集合,并无所谓另外的继承权。继承未开始时,所谓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当然,在一定情况下,这种期待权也受保护。可以依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关系,分别称继承权为配偶间的相互继承权、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而将之划入各种亲属权之下。这样,就没有位于亲属权之外的与亲属权并列的继承权。

受遗赠权虽然规定在继承法里,由于遗赠不以有一定亲属关系为必要,遗赠为单方法律行为,受遗赠人仅系受益人,本无所谓受遗赠权。受遗赠人仅有向继承人(或占有遗赠物的人)请求交付遗赠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属于债权。

至于继承法上的其他权利,如遗产分割请求权,即为遗产共有人(共同继承人)间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真正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即为遗产的所有人)向无权占有遗产的人请求交付遗产的权利,与所有权人排除侵害、请求交付所有物相同。这些都属于财产权,不属于亲属权。

因此,通常所说的继承权与继承法上的各种权利并无另行存在的必要。过去将“身份权”划分为“亲属权”与“继承权”两大类作法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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