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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的年龄有限制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3 阅读: 444次

当下社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有关于监护人的事情,每个未成年人都有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是为了保护被监护的人。那么,被监护人的年龄有限制吗?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被监护人如果没有智力缺陷等特殊情况的,被监护年龄是到18岁

被监护人是指中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侵权诉讼中,被监护人侵权诉讼是其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其特殊之处在于不法加害行为的主体虽是被监护人,但其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却一般由监护人承担。在这类侵权诉讼中,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界定。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一起列为侵权诉讼的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仅列不法加害行为的实施者即被监护人为被告,而监护人则以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从诉讼结果来看,以上的两种观点在判决结果上似乎区别不大,因为一旦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都会判令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这样的“殊途同归”并不能掩盖这两种观点之间的矛盾。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责任能力,法律将他们的侵权责任转移到其监护人身上,使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的侵权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本来,谁侵权谁承担责任,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进行独立的劳动创造,自有财产很少,甚至是空白,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由其承担责任,只能是一种理想。所以,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制度,即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监护人履行了监护职责的,法律规定减轻监护人的责任,意味着法律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本身不作出否定性评价,但比较受害人的受损利益和监护人的受损利益,法律认为,保护受害人的受损利益比保护监护人的受损利益更有价值,一是有利于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最大可能地减少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具有伦理上的利益,监护人承担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带来的不利较受害人承担被监护人侵权行为带来的不利更加公平。所以,对于减轻后的民事责任仍然由监护人承担。既然是监护人承担责任,受害人起诉时,就应以监护人为被告,而以被监护人为被告混淆了侵权主体与责任主体,构成被告主体的不适格。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因遭受侵害而求偿,主张的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给付之诉,不是确认之诉,而承担给付的人是监护人而不是被监护人,原告起诉的对象应该是监护人,起诉被监护人只能是为了确认其侵权事实的成立。在请求监护人赔偿过程中,被监护人的侵权事实是其主张权利的事实根据,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是其主张权利的理由。

综上,在监护人担责案件中,监护人应当成为被告,侵权的被监护人不应成为被告,可以作为证人参与诉讼,除非原告起诉确认侵权事实。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被告并判令承担责任,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违反了实体规范;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被告,却判令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违反了不告不理的程序法规定。所以,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赔偿案件,受害人应直接起诉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作被告并由法院判令其承担责任。对于原告以被监护人为被告却主张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进行必要释明,由原告依法变更,原告坚持不改的,则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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