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的利益要通过什么方式保障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中我们对这两个词并不陌生,甚至我们就是扮演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角色,未成年是需要有监护人的,那么,被监护人的利益要通过什么方式保障?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监护人的利益,需要通过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来保障,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被监护人
1、基本简介
被监护人是指中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侵权诉讼中,被监护人侵权诉讼是其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其特殊之处在于不法加害行为的主体虽是被监护人,但其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却一般由监护人承担。在这类侵权诉讼中,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界定。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一起列为侵权诉讼的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仅列不法加害行为的实施者即被监护人为被告,而监护人则以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从诉讼结果来看,以上的两种观点在判决结果上似乎区别不大,因为一旦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都会判令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这样的“殊途同归”并不能掩盖这两种观点之间的矛盾。
2、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责任能力,法律将他们的侵权责任转移到其监护人身上,使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的侵权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本来,谁侵权谁承担责任,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进行独立的劳动创造,自有财产很少,甚至是空白,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由其承担责任,只能是一种理想。所以,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制度,即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每个监护人的职责就是监护被监护人,而被监护人由于身份特殊如未成年、学生、残疾人,他们需要在特殊时期、在生活上听从监护人的监护。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