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社是否有权展示客户的照片
问:律师同志您好,在去年“六一”国际儿童节那天,我带着自己的女儿在某儿童摄影社为她拍了一套艺术照,当时是拍了20张底片,两天后我们来取照片时,摄影社说可选15张我们认为满意的装入相册,并可送其中的放大水晶照片一张,于是我和女儿选了15张认为最满意的照片同意装册,当我向摄影社工作人员要回另外5张底片时,他们回答说:“所收费用只是那15张底片的钱,若想要回另外5张底片需要再补交5张底片的钱,如果你们不需要的话,我们自然会把它销毁的。”当时我和女儿认为那几张照得不怎么样,当时也没多想,就没打算再交钱要回那5张底片,取了照片就回家了。几天之后当我骑车路过此摄影社时,发现其橱窗玻璃上挂着我女儿的照片,只是照片的背景色作了电脑处理。我非常生气,就找到他们的经理进行交涉,哪知摄影社经理理直气壮地说:“照片是我们摄影社拍的,这是我们的摄影作品,所以有权予以在本社展示。”在此我想请问律师同志:摄影社真的有权展示我女儿的照片吗?
答:在本案中,摄影社这样做很明显是侵犯了你女儿的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每个公民都具有的权利,它是指我们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具体来说是这个意思:再现权是指我们享有的通过照相、绘画等艺术或其他方式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他人不得干涉,并有权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肖像使用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有权无偿或有偿地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权还包括不作为请求权,即当他人非法制作或非法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或者恶意毁损、玷污、丑化自然人的肖像时,肖像权人有请求行为人停止不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肖像权的侵害,不应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为要件。因为肖像权法律制度保护的内容,是肖像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而精神利益是其基本利益,它体现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因而也是法律的主要保护对象。本案中,摄影社未经过你的同意就擅自展示你女儿的照片,并很明显地带有营利性目的,所以他们构成了侵犯你女儿的肖像权。你作为你女儿的监护人,有权要求摄影社立即停止此行为,并让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