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监护权判决时应该怎么衡量
【案情回顾】
再婚夫妇“定制”代孕龙凤胎
高俊是老高夫妇两人唯一的儿子。2007年4月28日,高俊在经历了两段失败的婚姻后与同样离婚的李琳登记结婚。婚后,李琳向丈夫透露自己患有不孕不育疾病,主动提出希望抚养与丈夫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经过商量,两人决定以找人代孕的方式“圆梦”。他们通过网上找到一家代孕公司,购买了他人的卵子,并由高俊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分娩生育。虽然前后共花费了数十万元,但高俊、李琳终于在2011年2月13日如愿获得了一对可爱的龙凤双胞胎小清和小诗。
男方遭遇不测公婆儿媳“夺宝”
然而祸福无常。2014年2月,高俊因急性胰腺炎经抢救医治无效突然离世。突如其来的变故在让两个孩子失去父亲的同时,也让高俊的父母和妻子之间因孩子产生矛盾。
12月29日,老高夫妇将李琳诉至法院,双方为接下来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对簿公堂。老高夫妇诉称,儿子高俊是两个孩子的生父,但李琳与孩子无亲生血缘关系,故要求由其夫妇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为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老高夫妇还拿出了一份居住在美国的女儿出具的承诺,证明女儿愿意协助他们抚养两个孩子。
李琳则坚决不同意老人的诉请,称:“两个孩子一直是我在抚养,应推定为我和高俊的婚生子女。如果无法认定为婚生子女,那他们自出生之日起便与我共同生活,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李琳的诉讼代理人也辩称,如法院无法认定小清、小诗为高俊与李琳的婚生子女或事实收养子女,那么在无法确定生母是否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也应驳回原告老高夫妇要求成为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DNA鉴定,结论为:不排除高俊父母与小清、小诗之间存在祖孙亲缘关系,可以排除李琳为小清、小诗的生物学母亲。2015年7月29日,一审以李琳与小清、小诗之间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故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以及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李琳与小清、小诗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等为由,判决小清、小诗由原告老高夫妇监护,李琳将小清、小诗交由两原告抚养。面对一审判决,陈某坚决反对,并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要回的孩子的监护权。
判:已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案件几经周折,今天上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终于落下帷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与两个代孕所生的孩子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两个孩子的祖父母的监护权在陈某之后,其提起的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陈某获得监护权更有利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陈某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孩子的监护权归陈某所有。
当法官宣判陈某获得监护权后,陈某明显控制不了自己压抑已久的情绪,不禁掩面而泣,嘴里念叨的唯一一句话就是,“孩子终于有妈妈了!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外一边两位与孩子血脉相连的老人,对于宣判结果,两位老人显得有些不知所措,顿时懵在了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