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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如何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1 阅读: 406次

在我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需要监护人进行监护的,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患有痴呆症的人等。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又没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就需要指定监护人,那么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如何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如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怎么认定

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1、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以法定程序宣告;

4、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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