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法律程序是什么样的
我们知道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都有其法定的监护人对其履行监护职责,如果其法定监护人缺席或者推诿责任,就需要基层组织或者单位来指定其监护人了,如果还是无法解决此问题,那就要上诉法院进行裁决了。那么指定监护人法律程序是什么样的呢?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程序。
一、指定监护人法律程序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即可担任监护人。监护权指定不必公证。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三、关于监护诉讼的问题
1、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3、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以上就是关于法律指定监护人的规定,对于法定的监护人法律都有其具体规定,如果监护人已法律履行监护职责的话,就由其它亲属担任,对于不同的被监护人,也有其不同的法律规定,如有具体的问题,可在我们若悠网继续,我们有专业的团队可为你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