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是怎样的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或者有精神疾病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我国设立了监护人制度,由监护人对这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保护,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监护人,那么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二、指定监护人决定书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起诉人______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______(单位名称)指定______为______的监护人的指定;
2、指定______为______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三、指定监护的形式
根据《民通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这是因为:
1、根据《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
2、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予以指定,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实践中还是以书面通知为妥)。
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上述就是小编对“指定监护人决定书”问题进行的解答,当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的职或者指定监护人拒绝监护的时候,一般由人民法院决定由谁做监护人,并出具指定监护人决定书。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