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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533次

大家都知道,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某一部分的精神病人,是可以申请指定监护人的,而我国对于指定监护人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那么,应该如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来给大家整理一些关于指定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如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主要是按亲权确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能够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一经指定,是不能够自行更改的。希望大家看了小编的文章以后,对指定监护人能够有一个新的认识。当然,如果大家还有需要了解的其他法律知识,若悠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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