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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怎样指定监护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532次

居委会是一个基层群众的组织,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这也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一个组织。那么在监护人方面,居委会是怎样指定监护人的呢?关于居委会监护人的相关问题,若悠网小编会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知识。

居委会基本职能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纠纷;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委会怎样指定监护人

就城镇居民而言,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从以下人员中依顺序指定:(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按以下顺序指定: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作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还应当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居委会同意。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并告知其如不服指定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从上文可以知道,居委会会根据监护人的自身条件以及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对所需监护人的一个利弊进行分析后才会指定监护,所以居委会在在指定监护人方面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您对居委会指定监护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地方,欢迎您咨询若悠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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