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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的监护人变更是否需要监护人同意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372次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精神病人需要监护人进行监护,而监护人一般为其父母或者配偶,如果需要变更监护人的,那么精神残疾的监护人变更是否需要监护人同意?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精神残疾的监护人变更是不是需要监护人同意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需要对精神病人变更监护人时,应该由法院作出裁定,并不需要监护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监护存在哪几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三、变更监护人申请书范本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1.撤销指定×××为×××的监护人;

2.指定×××为×××的监护人。

事实和理由:

……(写明变更监护人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制定,供监护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用。

2.申请书应当附有关单位指定意见书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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