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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和户口有关系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586次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将户主作为一个家庭最有地位也是最需要承担责任的人。特别是家庭中如果还有孩子肯定是要有监护人而其承担就可能是户主。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监护人和户口是否有关系,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监护人和户口有关系吗

监护人不一定和户口本上的人有关系。而多数情况下是父母,少数情况下,是其他亲属、还有法院指定的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监护人是根据血缘关系、亲属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的,与户口薄户主并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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