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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有权替小孩监管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62次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法律咨询:

小孩子7个月的时候,因为家庭暴力我和前夫离婚了,小孩子跟我,每月给450的抚养费,两年来总共给过2700,半年前前夫车祸过世了,单位对其有个工亡补助,大概是42万,因为他还有父母,所以按照比例,小孩子大概可以分到14万左右,可是爷爷奶奶现在提出这个钱要由他们和我一起共同监管,按照他们的说法,他们属于小孩子的第二监护人,要求建立联名户头,或者去做个公证,小孩子以后每笔钱的支出都要他们签字才可以拿到,而他们家关系比较多,现在单位也扣着钱不给,要求我同意这个要求,请问这么做合理吗,我要如何维护小孩子的权利?起诉谁呢,前夫单位吗?单位现在就是说让我去跟孩子的爷爷奶奶商量,要他们同意放弃小孩子这块的监管权,或者我同意钱由他们保管,单位就给钱,合法吗?

若悠网律师解答:

你可以拒绝,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建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单位若是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起诉。你是法定的监护人,你有权对孩子的财产进行保管。不合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死亡赔偿金分割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权利主体的确定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分配原则

2.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2.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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