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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同居生下小孩能否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8 阅读: 502次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法律咨询:

我受我小侄儿的委托,现叫我向你咨询一些问题,我小侄儿前几年在福建打工就认识本地区的一个女孩子,两人互相认识然后同居,于是怀孕在身我侄儿就把女孩子带来家,2012年2月份生下一个小男孩,于今年9月女孩子老妈老爸以叫走亲戚为由,叫我大哥及我侄儿送回家一下,可是一到女方家,她老的就不等回来男方家了,并且说男方家穷就不嫁那个女孩子给男方家,两人认识也是自愿的同居也是自愿的,婚姻年龄已达到可没有办理结婚证,这事请问如何处理呢?生下来的小孩怎么办?是否可以起诉女方付抚养费?

若悠网律师解答:

未登记自行分开即解除同居关系。孩子抚养可协商不能协商的,提交法院处理,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相关法律知识:

怎样解除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是指那女双方(无论是否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效力,是一种事实关系。

其中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可能构成重婚罪,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2、同居期间没有产生子女抚养以及财产纠纷的,法院不予受理。

3、同居期间产生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

4.、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形成事实婚姻的,人民法院应视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该日期之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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