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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离婚后无节制探视孩子被前夫告上法庭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635次

案情:

前夫请求法院限制前妻探子时间;法院从有利于孩子角度对抚养权进行“微调”

离婚3年,一对劳燕分飞的夫妻为争夺孩子的探望权对簿公堂。前夫说,曾与前妻签下离婚协议,孩子的全部费用由自己承担,孩子归自己抚养。如今,前妻却随意到幼儿园把小孩接走,他请求法院判前妻“每周探望小孩一天”。前妻说,探望孩子是因为爱孩子,自己并没有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

近日,在芙蓉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

父亲承担所有费用,换得抚养权

小浩(化名)今年6岁,聪明活泼,在幼儿园上全托班。

3年前,小浩的父母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协议离婚。小浩父亲李某是长沙某国企的高管,他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愿意承担孩子的抚育费、教育费等所有费用,并以此换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面,李某也想借此减少前妻张某对孩子在教育等方面的影响。

由于张某十分疼爱孩子,为了争取和孩子的相处时间,张某经常违反幼儿园全托规定去看望、接送孩子。今年8月的一天,小浩跟随妈妈回家后玩滑板不慎摔成骨折,住院治疗了半个月,花费了万余元。得知儿子受伤的消息后,李某非常痛心,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了法庭。

前妻探望“无节制”,双方对簿公堂

9月27日,芙蓉区法院在嘉雨社区开庭审理这起孩子探望权纠纷案。

由于工作原因,李某未出席,委托律师到庭。李某的诉状上写着,孩子在幼儿园全托班,前妻张某却随意接送小孩,并且与幼儿园老师也没沟通好,让小孩的饮食起居没有规律,对孩子身体健康不利。同时,李某还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他抚养,可现在前妻的探望“没有节制”,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抚育费。

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每周享有一天对孩子的探望时间,每逢寒、暑假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张某也可与小孩共同生活一半的假期,其他时间未经李某同意,张某不得与学校老师联系。”此外,李某拒绝支付孩子玩滑板受伤的医药费,还要求张某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两千元。

双方协商后,对抚养权进行“微调”

小浩的母亲张某却表示,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张某认为,自己对小孩行使探望权,并未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我是真心关心孩子。”

“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育费、教育费和医疗费都是他负责,他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单方要求变更约定。”张某说,小孩受伤后,自己垫付了各种费用共计1万多元,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庭上,双方就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相持不下,法官决定庭后调解。

近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来回反复磋商,终于达成协议:小浩上小学以前实际随妈妈生活,上小学后实际随爸爸生活。小浩上幼儿园期间,李某每两周一次可接小孩回家过周末;小浩上小学期间,张某每周一次可接小孩回家过周末。寒暑假期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双方时间各一半。李某应当给付张某垫付的医疗费。

法官说法:

芙蓉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一庭副庭长钟建林表示,离异父母常常会就孩子的探望权产生意见分歧,此案三个焦点问题:

1.离婚协议中有关小孩抚养的内容是否应当变更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安排。但如果当事人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认为需要变更,而且确属必要,那么是可以协议或判决变更的。本着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考虑,法院对原先双方离婚协议中小孩抚养问题的约定内容进行了“微调”。

2.李某是否应当给付医疗费

关于医疗费,双方协议约定是由李某负担的,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是应当履行的,因此李某应当给付张某垫付的医疗费。

3.不直接抚养小孩的张某一方该如何行使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无论是父母协议还是法院判决,无非都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二是有利于方便父母双方的工作、生活;三是理性沟通,积极配合。本案双方都对孩子关爱有加,但在到底该如何教育孩子的理念认识、行为选择等方面的差异分歧较大。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来回反复磋商,最后将协议内容细化,保障小孩的健康顺利成长。

相关法律知识: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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