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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推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413次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推定

——方X与柳X抚育费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亲子鉴定婚生关系抚育费

【案由】抚养费纠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方X(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柳X(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辑(总第66辑)

裁判规则:

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另一方无证据否定婚生关系的,父母双方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收人情况综合确定抚育费。

基本案情:

上诉人的母亲与被上诉人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上诉人由母亲抚养,被上诉人每月给付抚育费240元。后经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增加抚育费至260元。现上诉人因学习费用增加、医疗支出加大及物价上涨等因素,要求被上诉人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被上诉人要求做亲子鉴定,如果孩子是自己的,才同意给付抚育费。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是否可依据亲子鉴定结论决定给付抚育费。

裁判理由:

亲子鉴定结论并非确认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上诉人于其母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且母亲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被上诉人又无相关证据否定与上诉人的婚生关系的。应根据实际需要及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综合确定抚育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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