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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414次

抚养费的纠纷问题在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对于抚养费的变更,交付等情况。大多数人都表示不是非常清楚,以致在实际情况中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失。那么,协议离婚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是怎样?下面若悠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协议离婚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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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结合以上知识我们可以知道,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抚养费。希望我们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时候给到您一些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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