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方可以不交抚养费吗
刘先生诉称,其与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生育一女小琪。2013年,其与李女士经密云法院调解离婚,小琪由李女士抚养,其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现其在北京城区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王女士在密云县城从事保姆工作。刘先生想让小琪到北京城区上学,接受更优质的教育,且自己有能力抚养小琪。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李女士辩称,自从离婚后,刘先生基本没有给付小琪的抚养费,为了不给付抚养费,刘先生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且刘先生从事出租车工作,根本就没有时间照顾小琪。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谁抚养小琪有利于小琪身心健康成长。本案中刘先生与李女士双方在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双方离婚后至今,小琪一直由李女十抚养,其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均未发生明显改变,且小琪表示愿意跟随李妇士一起生活,刘先生亦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李女士抚养小琪有不利于小琪身心健康成长之法定情形。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