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没要孩子抚养费,几年后可以要吗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都同意离婚的,双方可以协商好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等的问题,双方协商一致后,就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那么协议离婚时没要孩子抚养费,几年后可以要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案情回顾】
孙X与赵XX于2008年1月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孙*雅,后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年1月16日在民政局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在之后的生活中,母亲赵XX发现,物价上涨的速度远远超过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自己根本没有能力独自承担。因此在2014年6月份,女儿孙小x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父亲支付其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份的抚养费,并按年支付抚养费至其成年时为止。经庭审后,法院判决孙X自2015年开始,于每年的9月1日之前支付女儿孙小x当年的抚养费,直至孙小x成年为止,未支持孙小x要求的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由母亲单独抚养的已经花费的生活费。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本案中孙*x的母亲赵XX与孙X协议离婚,孙*x由母亲抚养,虽然赵XX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该协议不能作为父亲孙X不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依据,故孙X应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自起诉之日起,孙X应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但是已经花费的抚养费,被告不需要重新弥补回来。因此,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起诉之日至成年之前的抚养费请求,而不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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