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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工作请求降低抚养费可以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501次

抚养费的多少应当按照自己所能够承担的标准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那么,抚养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降低?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失去工作请求降低抚养费

原告薛楠与于x原系夫妻,二人于2008年3月5日生育一女于xx,原告与于x于2011年8月8日在乌市沙区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约定婚生女于xx由母亲于x抚养,原告薛楠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50万元,该款项原告薛楠现已履行完毕。2013年1月,被告于xx将原告薛楠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该院判令原告薛楠每月增加支付被告于xx抚养费500元(自2013年1月至原告于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薛楠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原告薛楠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离职。被告于xx由其母亲于x抚养,于x至今未再婚,原告薛楠已再婚,与其现任妻子共同抚养两个孩子。现原告诉称已经完全丧失了按照于x的要求继续向于xx支付增加抚养费的经济能力,现恳求法院考虑上述实际因素,降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抚养费标准,以确保原告能够继续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降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每月降低500元整)。

法院判决:原告薛楠每月降低应向被告于xx支付的抚养费标准,即自2014年9月起每月降低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薛楠根据与于x达成的离婚协议,原告薛楠每月支付于xx抚养费3000元,并已一次性将50万元抚养费支付完毕,后被告于xx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依照原告薛楠的收入情况,判令其每月增加支付500元抚养费。截至到本案起诉时,原告薛楠从原单位离职,其收入状况发生变化,被告辩称原告仍保持较高收入,但未能举证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对被告该辩称不予采信。按照调解书及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3500元,该标准远高于无固定收入者年收入的20%-30%的标准,从被告的收入及家庭状况考虑,继续承担增加后的每月500元抚养费确有困难,本院对原告要求降低应向被告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每月降低500元整)的主张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抚养费可以降低吗

首先,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其次,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后,由于抚养人及被抚养人的实际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现状,确定抚养费金额,即使之前已经有生效判决对抚养费金额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也可依据新情况提出关于调整抚养费金额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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