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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中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458次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婚姻法没有作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此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接下来就跟若悠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规定吧,希望小编能够帮助到您。

司法解释中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权变更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在司法解释中对子女抚养权规定的相关知识,相信您通过以上的内容对相关的问题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登陆若悠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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