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生子,丈夫也可请求抚养
一些夫妻因为不孕不育或者是有家庭病史的,一般都不会选择生育孩子,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工授精及试管婴儿技术出现,为这些家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纠纷。若选择人工授精的夫妻选择离婚,此时丈夫有抚养权吗?人工授精生出的孩子生父又该是谁?
案例:
结婚5年一直未生育,丈夫与妻子一同就诊,结果被告知丈夫因睾丸组织萎缩无法生成精子而终生不育。无奈之下,两人选择了借精生子并生下一女。此后,丈夫待女儿如掌上明珠,彼此感情极好。3年后,妻子移情别恋,欲离婚,丈夫同意但要求女儿随自己生活,女儿也坚决赞同。对此,妻子表示拒绝,理由是女儿与丈夫无血缘关系,其未行使生育权,自然没有抚养权。
点评:
本案中,虽然精子不是来源于丈夫本人,丈夫与女儿也确无血缘关系,但由于双方已一致同意实施借精生子,妻子也就无权以此否认、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就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还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所以,丈夫也有权力要求抚养这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