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未婚生子该如何处理
在我国,未婚生子的行为是不受保护的。但一旦孩子出生了那么也是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的。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如果公务员未婚生子为什么处理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务员未婚生子该如何处理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关于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未婚生子属于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而且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处分。
未婚生子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所知,未婚生子将会面临以下问题: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才能结婚。未到法定年龄的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算是未婚同居,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
2、如果非法同居的一方提出分手,由于双方婚姻关系不成立,并且女方当时是自愿与男方未婚同居,没有受胁迫等外力影响,因此就不存在补偿的问题,也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3、孩子是在男女双方在未婚同居期间出生,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4、关于男女双方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的归属问题。由于男女双方非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是未婚同居关系,因此不能按照夫妻共有财产的标准来划分而应当按照合伙财产的划分方法。
5、未婚男女生活在一起是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法律不予认可。2004年4月1日婚姻法解释(二)生效后,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立案。其依据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社会在快速发展,法律对于个人生活方面的隐私也变得更加宽容了。只要没有损害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未婚者之间自愿的同居,已经成为法律不会干涉的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在此提醒选择该方式的男女:法律在宽容的同时,也在声明自己的立场:对于双方均无配偶者的同居关系不干预、不保护。如果双方在同居后,决定分手,需要自行解决,对于这种从未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却又希望法院出面“名正言顺”分手的同居者,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未婚生子的一般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了保护的,不过此时可能比较容易产生纠纷,公务员未婚生子,可能受到单位处罚。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