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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423次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案情:尹女士与前夫于1995年结婚,女儿1997年出生。婚后前夫为一家公司开车,公司老总是个女老板。不久,前夫就与这位女老板打得火热。尹女士不时听到一些传言,但她根本就没放在心上。直到有一天丈夫态度坚决地提出离婚,她才如梦初醒。后来尹女士处于怀孕期等原因,丈夫的离婚诉讼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生下女儿后,尹女士住到娘家,前夫只是有时会给点抚养费,平时对女儿不闻不问。

女儿断奶后,尹女士回到婆家,前夫经常夜不归宿,继续变本加厉地催促着尹女士离婚。婆家对儿子的行为不仅不加指责,还嫌弃尹女士。尹女士实在无法忍受这一切,便与前夫协议离婚。因为知道前夫和老板娘在一起,手上有钱,自己又无力抚养女儿,便忍痛将女儿交由前夫抚养。

起初,前夫对女儿很尽责,小学六年上的是一所私立双语学校。尽管费用很高,因为那时他手头上有钱,所以也没有追着尹女士要抚养费。2008年,前夫紧跟的老板娘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破产,前夫也没有了经济来源。这时,前夫带着女儿找到尹女士告诉她,自己要去外地经营一个项目,女儿只得由尹女士带。前夫承诺每个月给女儿一千元抚养费,可是就给了一年,之后再也没有给过一分钱。

前夫去外地后,没有给女儿打过一个电话。尹女士一个人抚养女儿确实很吃力。从2009年开始,尹女士就跟前夫联系,要他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但前夫一直说没钱。2012年尹女士患子宫癌,需要住院动手术。躺在病床上的尹女士,既担心自己的病情,又牵挂正在备考大学的女儿,再加上手头拮据,可谓是心力交瘁,好在亲朋好友得知她的困境,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但尹女士只在医院住了一个月就去上班了,为的是让女儿有钱补课考好学校。女儿实在不忍心看母亲这么艰难,便与爸爸联系,把母亲生病住院及家中的情况告诉爸爸,希望爸爸能接济点钱。谁知前夫不仅不给女儿分文,还破口大骂,指责女儿没有良心,声称如果女儿再来电或要钱的话,就与女儿断绝父女关系。

律师点评:有关抚养费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父母离婚时,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往往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建议有子女的父母在离婚时,一定要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如果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期、细节组成数据、调整及支付方式等。如果之后抚养权发生变更的,建议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若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形式来确定抚养权的变更,及相关抚养费支付事宜的变动,以便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

这里再次强调有关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的问题,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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